《伟德国际BETVlCTOR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7月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第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伟德国际BETVlCTOR
2021年7月8日
伟德国际BETVlCTOR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
(2021年7月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明确测评项目和标准,规范测评及评优程序,根据《伟德国际BETVlCTOR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有规定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或学校的其他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学校也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测评事实,本细则未规定属于测评具体项目的,可以比照本细则规定的最相类似的测评具体项目评分,但是应当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小组)核准。
本细则所称测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测评效果的现象。
第四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事实应当发生在测评年度。
测评年度以前发生的测评事实,经学院测评小组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
(一)系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相关的测评事实;
(二)因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的原因,测评当事人获得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的时间在测评年度;
(三)不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的测评事实显失公平或对学院工作有重大影响;
(四)未曾被作为其他年度的测评事实。
第五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同一测评事实同时符合数项测评具体项目的内容的,应当选择其中一项测评具体项目,适用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实施办法规定的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活动、竞赛、比赛、评比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参加单位,表彰、通报表扬的决定单位,官方媒体、项目的设立单位等(以下统称行为单位)应当属于下列单位:
(一)校内单位;
(二)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机构编制的单位;
(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单位。
前款各项所列单位为可定级单位,其他单位为非定级单位。
第七条 测评事实是由可定级单位与非定级单位的共同行为引起的,除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测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类单位,适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需要认定级别的荣誉称号、活动、表彰、通报表扬、官方媒体、竞赛、评比、项目、比赛等(以下统称级别主体)的级别,除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其中,涉外级别主体的级别,学校有认定的,从其认定;学校没有认定的,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只能由可定级单位作出。
对级别主体的级别,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一)行为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作出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按照行为单位的级别认定级别主体的级别;
(二)行为单位根据上级单位的授权,在上级单位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作出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级别认定级别主体的级别;
(三)下级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行为单位名义作出涉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下级单位的级别认定级别主体的级别。
多个行为单位共同作出涉同一级别主体级别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分别认定各行为单位所对应的级别,再将其中最高者认定为该级别主体的级别。
第九条 级别主体的下列级别中,各项内所列级别应当适用相同的评分标准:
(一)甲级:国际级;
(二)乙级:国家级;
(三)丙级:战区级、省级(包括直辖市)、部级、军级;
(四)丁级:地市级、厅级、师级、校级;
(五)戊级:县级、处级、团级、院级。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团体,是指2人及2人以上的团队。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的范围,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一节 德育基础分及互评分
第十一条 德育基础分及互评分。测评当事人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德育基础分及互评分测评。
(一)德育基础分。测评当事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以及法制观念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可申请获得德育基础分10分。
(二)德育互评分。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以及法制观念等方面,如文明有礼、诚实守信、关心同学、与人为善、富有团队精神及合作意识、关心班集体等表现,员工班内成员开展互评,最高分5分。
计分公式:
德育互评分=(个人自我评价得分+其他所有参评人员评分总和)/班内所有参评人员人数
第二节 德育素质加分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加分。如下具体项目,员工可以申请德育素质加分:
(一) 个人荣誉称号加分
荣誉称号 | 荣誉级别 | 加 分 |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员工干部、“三好员工”、模范引领计划先进个人等 | 国家级 | 4 |
省部级 | 2 | |
市、校级 | 1 | |
院级 | 0.5 | |
“三下乡”等 活动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 | 国家级 | 1.5 |
省部级 | 1 | |
市、校级 | 0.5 | |
院级 | 0.25 |
(二)团体荣誉称号加分
荣誉称号 | 荣誉级别 | 加 分 |
先进党支部 先进团支部 先进班集体 文明宿舍 模范引领计划先进集体等 | 国家级 | 1 |
省部级 | 0.5 | |
市、校级 | 0.25 | |
院级 | 0.13 |
(三)测评当事人获得可定级单位授予的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乙级、丙级、丁级、戊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0.25分。
(四)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获得可定级单位授予的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乙级、丙级、丁级、戊级团体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该条目规定的加分标准加分。
(五)测评当事人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加0.03分:
1.可定级单位授予的院级以下的荣誉称号;
2. 非定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获得前项规定的荣誉称号的,加0.02分。
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5分。
(六)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加分的,加分所依据的荣誉称号不包括基于综合测评结果而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加分。
(一)在学校、学院、班级等部门担任员工干部,任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可按照以下标准申请加分。任期满半年,加分标准减半。任期不满半年,不予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职 务 | 加 分 |
集团员工会主席团成员、学校团委副职员工干部 | 2.2 |
公司员工会主席团成员、公司团委副职员工干部、 公司党务工作正副职员工干部、 | 2 |
集团员工会部门负责人、学校团委正副部长、 公司二级员工组织正职负责人 | 1.8 |
公司员工会部门负责人、公司团委正部长及常务委员员工干部、党务工作正部长、学院二级员工组织副职负责人、 | 1.7 |
年级工作委员会成员 | 1.6 |
公司员工会工作人员、学院团委副部长、公司党务工作副部长、党支部(副)书记、班长、团支书、学院二级员工组织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助理班主任、微笑特工 | 1.5 |
集团员工会工作人员、学院员工会常务会员、其他党支委、团支委、班委、员工组织干事 | 1 |
注:身兼多职者,第一职务得分为该职务加分分值,第二职务得分减半(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第三及其他职务不再加分。本款规定的学院二级员工组织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二)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员工社团联合会除干事以外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1. 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8分;
2. 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3. 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三)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军训教官团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1. 担任副职负责人,内设一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8分;
2. 担任内设二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3. 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四)测评当事人担任除学校团委、学校员工会、学校员工社团联合会、学校军训教官团以外的学校其他员工组织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1. 担任正职负责人的,加1.8分;
2. 担任副职负责人的,加1.7分;
3. 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4.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分。
本款规定的学校其他员工组织由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五)测评当事人非因职务原因在专项工作中承担事务性工作且未获得物质性报酬的,加0.03分。
依照本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作,是指由院内单位主办或组织参与的活动或工作。
第十四条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 加 分 |
国家级 | 4 |
省部级 | 2 |
市、校级 | 1 |
院级 | 0.5 |
第十五条 测评当事人或其所在团体以参赛者身份积极参加学校、广东省、全国高校廉洁教育系列竞赛活动,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提高老员工廉洁诚信意识,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个人项目加分标准如下,团体项目加分减半。
级 别 | 加 分 | |||
一等奖 (第1-2名) | 二等奖 (第3-5名) | 三等奖 (第6-8名) | 优秀奖 (第9名及以后) | |
国家级 | 2.5 | 2 | 1.5 | 1 |
省部级 | 2 | 1.5 | 1 | 0.5 |
市、校级 | 1.5 | 1 | 0.5 | 0.25 |
第十六条 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下列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的,加0.03分:
(一)可定级单位主办的戊级以下的活动;
(二)非定级单位主办的活动。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前款规定的活动并获奖的,加0.02分。
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3分。
第十七条 测评当事人以观众等非参赛者、非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可定级单位主办的活动的,加0.02分。
依照本条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6分。
第十八条 测评当事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非学术性著作的,加2分。
第十九条 测评当事人被选举为集团或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员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按时出席大会,加0.1分。
第二十条 测评当事人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1次及以上,加0.25分。
第三节 德育扣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伟德国际BETVlCTOR员工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伟德国际BETVlCTOR本科员工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伟德国际BETVlCTOR员工公寓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员工给予相应处理,并在综合测评中扣分,标准如下:
(一)个人扣分项
类 别 | 扣 分 |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且未达到校级违纪处分,受到学校及学院通报批评的 | 迟到、早退 | 0.1/次 |
旷课 | 0.5分/节 | |
不按时报到、注册 | 3分/次 | |
无故缺席学院、学校组织的活动 | 0.5分/次 | |
破坏校园环境,违背校园文明 | 0.5分/次 | |
在宿舍使用大于或等于1200瓦的大功率电器 | 1分/次 | |
在宿舍饲养宠物 | 1分/次 | |
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等宿舍内家具 | 1分/次 | |
未按时按规定 缴纳学费、住宿费 | 3分/次 | |
其他通报批评情况 | 0.1-3分/次 |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 警告 | 4分/次 |
严重警告 | 5分/次 | |
记过 | 6分/次 | |
留校察看 | 7分/次 |
(二)团体扣分项
类 别 | 扣 分 | |
宿舍卫生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 | 公司 | 1分/次/人 |
集团 | 2分/次/人 |
以上扣分项中,因同一事件被多次处置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第二十二条 测评当事人被选举为集团或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员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无故缺席大会的,扣0.1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二十三条智育基础分。最高分55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员工的平均绩点以教务处或学院教务公布的数据为准。攻读双学位、修读第二专业的以第一学位专业成绩为准。重修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智育创新能力加分。测评当事人以集体或个人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得有效申请专利受理、参加学科或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或成果,可以作为依据申请智育创新能力加分。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 加分 | ||
第1作者 | 第2-3作者 | 第4-6作者 | |
SCI、SSCI、EI | 8 | 6 | 3 |
CSSC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6 | 4 | 2 |
有CN刊号的一般期刊 | 3 | 0 | 0 |
注:增刊论文和会议论文不在加分行列。
(二)被授予专利,加分标准如下:
专利类型 | 个人项目 获得者 | 团体项目 负责人 | 团体项目 其他成员 |
发明专利 | 4 | 3 | 1.5 |
实用新型专利 | 3 | 2 | 1 |
外观设计专利 | 2 | 1 | 0.5 |
注:以上各类专利被转让使用或将专利成果发表论文,不累加得分。
(三)编写出版与专业有关的学术性著作,加分标准如下:
承担的工作 | 加分 |
参编章节 | 2 |
主要编委成员 | 3 |
副主编 | 4 |
主编或专著第二作者 | 5 |
专著第一作者 | 6 |
独立专著 | 8 |
对著作做出贡献,姓名不在参编名单内,但有书面感谢等,可酌情加1分。
(四)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加科技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或获得科研成果。其中,科研成果是指申报科研课题并获得除专业学术论文、专利、学术性著作以外的科研成果且参与科研成果评比;下表中国际级竞赛或评比的,应当由可定级单位作为组织参加单位。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个人项目加分
级 别 | 加分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际级 | 10 | 8 | 6 | 3 |
国家级 | 8 | 5 | 3 | 2 |
省级 | 6 | 3 | 2 | 1 |
市、校级 | 3 | 2 | 1 | 0.5 |
院级 | 2 | 1 | 0.5 | 0.3 |
院级以下或非定级 | 0.05分/项,累计不超过0.25 |
注: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上述表格中规定的市、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竞赛或以参评者身份参与该项规定的市、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竞赛评比但未获奖的,加0.15分,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75分;参与院级及其以下竞赛或评比但未获奖,不加分。
2.团体项目加分
级别 | 获奖等级 | 加 分 | ||
负责人 (主持人或排名第一成员) | 主要成员 | |||
国际级 | 一等奖 | 10 | 8 | 主要成员 为排名 第2-10成员 |
二等奖 | 8 | 6 | ||
三等奖 | 6 | 4 | ||
优秀奖 | 4 | 2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8 | 6 | 主要成员 为排名 第2-8成员 |
二等奖 | 5 | 4 | ||
三等奖 | 3 | 2 | ||
优秀奖 | 2 | 1 | ||
省级 | 一等奖 | 6 | 4 | |
二等奖 | 3 | 2 | ||
三等奖 | 2 | 1 | ||
优秀奖 | 1 | 0.5 | ||
市、校级 | 一等奖 | 3 | 2 |
主要成员 为排名 第2-5成员 |
二等奖 | 2 | 1 | ||
三等奖 | 1 | 0.5 | ||
优秀奖 | 0.5 | 0.3 | ||
县处、院级 | 一等奖 | 2 | 1 | |
二等奖 | 1 | 0.5 | ||
三等奖 | 0.5 | 0.3 | ||
优秀奖 | 0.3 | 0.1 | ||
院级以下或非定级 | 一等奖 | 0.03分/项,排名应在前3,累计不超过0.25 | | |
二等奖 | ||||
三等奖 | ||||
优秀奖 |
注: (1)科研课题成功立项即可加相应级别的一半分,期间产生的论文、专利等,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加分,其他科研成果,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加分,结题不再加分;如若期间不产生科研成果,能按时结题再追加另一半分。(2)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上述表格中规定的市、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竞赛或以参评者身份参与该项规定的市、校级及其以上级别评比但未获奖的,加0.08分,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4分;参与县处、院级及其以下但未获奖,不加分。
3.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1和2项的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设定名次的奖项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1和2项加分标准分别加分,具体如下
(1)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按照一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2)获得第三名至第五名的,按照二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3)获得第六名至第八名的,按照三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4)获得第九名或第九名以后的名次的,按照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1和2项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的,或者是非等次、非名次类的,应当按照本细则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1和2项的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测评当事人不能证明获得的奖项设定有等次或名次的,应当认定为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
(五)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下列科技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或者获得除专业学术论文、专利、学术性著作以外的科研成果且参与下列科研成果评比并获奖的,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 加分 | |
团队负责人 (主持人或排名第一成员) | 团队参赛成员 (除团队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 | |
国家级 | 3 | 2 |
省级 | 2 | 1 |
市、校级 | 1 | 0.5 |
院级 | 0.5 | 0.3 |
院级以下及非定级单位主办 | 0.03,累积不得超过0.25 |
注:项目成功立项即可加相应级别的一半分,成功结题再追加另一半分。
(六)创建创业实体,加分标准如下:
类别 | 加分 | |
团队负责人 (主持人或排名第一成员) | 团队其他 核心成员 | |
入驻校创业孵化基地或创客空间 | 3 | 1 |
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 |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二十五条 体育基础分。体育基础分计算以员工本年度体测分数为依据带入公式折算。成功申请体测免测员工的体测分数按60分带入公式计算。最高分3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六条 体育竞赛加分。测评当事人以运动员、教练员等参赛者身份参与竞技类体育运动、智力体育运动或阳光体育运动,加分标准如下,最高分2分。
(一)个人项目
级别 | 加分 | |||
第1名 | 第2-3名 | 第4-8名 | 8名以上及 参赛未获奖 | |
省级及以上 | 2 | 1.5 | 1.3 | 0.5 |
校级 | 1.3 | 1 | 0.5 | 0.2 |
院级 | 1 | 0.5 | 0.2 | 0.1 |
院级以下或非定级单位主办比赛 | 0.01 | |
本学年多次参加体育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院级及以上(包含院级)累计总加分不得超过2分,院级以下或非定级单位累积不超过0.1分。
(二)团体项目
级别 | 加分 | |||
第1名 | 第2-3名 | 第4-8名 | 8名以上及 参赛未获奖 | |
省级及以上 | 2 | 1.5 | 1.3 | 0.5 |
校级 | 1 | 0.7 | 0.4 | 0.1 |
院级 | 0.7 | 0.4 | 0.1 | 0.05 |
院级以下或非定级单位 | 0.01 | |
本学年多次参加体育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院级及以上(包含院级)累计总加分不得超过2分,院级以下或非定级单位累积不超过0.1分。
(三)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参赛者团体获得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比赛的团体总分名次的,应当按照该款规定的团体项目相应级别和名次的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四)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获得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比赛的精神文明奖等荣誉称号类奖项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1.省级及以上的比赛,加0.25分;
2.校级比赛,加0.08分;院级比赛,加0.05分。
本款规定的团体应当为比赛主办方确定的精神文明奖等荣誉称号类奖项的参评团体。
第五章 美育测评
第二十七条 美育基础分。测评当事人符合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美育基础分的要求,可以申请获得美育基础分,最高分3分。
第二十八条 美育活动加分。测评当事人符合以下要求,可以申请美育活动加分,最高分2分。
(一)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或学校内设机构主办的主题教育竞赛活动,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网络文化等活动获奖者,个人项目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 加 分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2 | 1.8 | 1.5 | 1 |
省部级 | 1.8 | 1.5 | 1 | 0.7 |
市、校级 | 1.5 | 1 | 0.7 | 0.4 |
院级 | 1 | 0.7 | 0.4 | 0.2 |
(二)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未获奖的,加0.05分。
依照本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3分。
(三)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并获奖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四)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未获奖的,加0.03分。
依照本款的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5分。
(五) 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设定名次的奖项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等次的加分标准分别加分:
1.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按照一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2.获得第三名至第五名的,按照二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3.获得第六名至第八名的,按照三等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4.获得第九名或第九名以后的名次的,按照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是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的,或者是非等次、非名次类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5.测评当事人不能证明获得的奖项设定有等次或名次的,应当认定为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
第二十九条 在正规刊物或校级及以上官方媒体以第一作者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非专业学术论文类作品,0.05分/次,总分不得超过0.8分。
第六章 劳育测评
第三十条 劳育基础分。测评当事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劳育基础分的要求,可以申请获得劳育基础分,最高分3分。
第三十一条 劳育实践加分。测评当事人符合以下要求,可以申请劳育实践加分,最高分2分。
(一)测评当事人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由可定级单位主办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包括校园或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每满2小时加0.03分的标准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1分。
(二)测评当事人在参加劳育实践过程中获得相应的荣誉,如优秀志愿者、志愿服务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等,可根据相应的级别进行加分,乙级、丙级、丁级、戊级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戊级以下或者非定级单位颁发的荣誉加0.1分,累积不得超过0.3分。测评当事人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的多个荣誉的,以最高荣誉加分。
第七章 测评及评优的实施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一节 测评及评优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提交证明材料:
(一)测评事实在测评当事人所属年级范围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的;
(二)测评事实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
(三)实施办法或本细则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
(四)学院测评小组认为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测评当事人、测评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本细则所称测评单位,是指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测评小组)和员工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评议小组)。
第三十三条 证明材料应当载明测评事实的内容和发生时间。证明材料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的,以材料的生成时间为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既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又没有载明材料的生成时间的,不得作为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测评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班评议小组进行的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前提供;测评单位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年级测评小组进行的材料复核工作完成前提供。
第三十五条 综合测评分年级进行,同一年级不同专业(不区分专业方向)按综合测评成绩分别进行排名。学院测评小组可以决定按年级分别公示测评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称工作日,分别是指自测评结果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和学院测评小组收到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
第三十七条 依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公示更改后的测评结果,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由学院测评小组决定。
第二节 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十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分年级分专业进行。
同一年级各专业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名额应当占参加测评的员工人数的2%、6%、10%。但是,由此产生各年级各专业同等次奖学金的合计名额多于或少于该等次奖学金学院总名额的情形的,学院测评小组应当在综合考虑各年级员工人数比例、人数较少年级的保底名额等因素基础上,在各年级中重新分配该等次奖学金的名额。
获得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员工的测评成绩排名应当分别位于各年级各专业测评成绩总排名的2%、8%、18%以前。但是,有前款但书情形的,相应调整测评成绩的排名范围。
测评成绩排名符合前款规定的获得各等次奖学金所需排名的测评当事人,因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学校规定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选的其他情形而不能申报奖学金的,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款规定的获得各等次奖学金所需排名以后的测评当事人可以依次递补申报奖学金。
本条所称以前,包括本数;所称以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测评小组根据年级综合测评成绩分年级分专业(不区分专业方向)决定所在年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名单。学院测评小组可以决定按年级分别公示奖学金申报名单。
第四十条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工作日,是指自奖学金申报名单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
第四十一条 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的奖学金申报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测评小组申请复议。学院测评小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决定内容告知复议申请人。
公司测评小组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变更奖学金申报名单的,应当公示变更后的名单;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由学院测评小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2022学年度开始实施。《伟德国际BETVlCTOR过渡时期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适用规范暂行规定》(公管学工发〔2020〕1号)同时废止。